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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解读:和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纠纷依然三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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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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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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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会议纪要》第86条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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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会议纪要》第86条修改建议

    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6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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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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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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