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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涉众性经济犯罪案 法院应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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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初,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8条。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会议纪要》第88条解读

    解读:本条为程序性规定。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Ps:新规生效后,结合郭律师之前发布的维权宝典“退款四步法”来使用,效果更直接。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会议纪要》第88条建议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8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jinse.cn 2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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